西方公务员辞职制度
公务员与政府之间是劳资雇用的契约关系,公务员作为契约的一方,有权在任何时候提出辞职,但辞职必须以不损害政府利益为前提。因此,大多数国家允许公务员辞职,但都加以不同程度的限制。公务员的辞职权利,在各国的保障程度不尽相同。
法国为了防止公务员轻率离职,对辞职的规定比较严格。公务员辞职,必须写辞职报告,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在批准前,须查明辞职的原因和理由。若情况不符事实或理由不足,则申请辞职者要受严厉处分,或撤职,或取消退休金。对于集体辞职者,不仅不予批准,还要给予法律惩处。
原联邦德国的公务员能够较为充分地行使辞职权利。其《官员法》规定,官员可以随时要求辞去职务,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或单位的领导说明辞职的理由。官员可在递交辞职书后的两星期内,在还没有接到辞职的命令之前,可以收回辞职声明;在得到辞职的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即使在两星期之后,也可以收回辞职声明。主管单位可以按照申请的日期宣布免职,也可以推迟至官员按照规定处理完他的份内工作时宣布免职,但推迟宣布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公务员辞职后,可重新谋取职位,不过更换后的职位不得享受更高的退休金和更高的级别。
此外,许多西方国家从公务员必须超然于党派斗争之外、“为全体国民服务”的观点出发,规定公务员不得参加罢工、参与党派活动、参与竞选,更不得担任政务官或议员,否则就要辞去公务员职务。如英国明令禁止公务员兼任国会议员,如果公务员要竞选国会议员,必须先辞职。
西方公务员辞职的名称虽不尽相同,但实际上部存在,并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而且公务员辞职在各国保障程度不一样。一些国家(如原联邦德国)的公务员能够较为充分地行使这项权利,一些国家(如瑞士)规定批准辞职只以不损害国家利益为前提,一些国家(如法国)对辞职限制比较严,甚至对于集体辞职者要给予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