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监督的特征
在西方,许多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美国有《廉政法》、《政府道德法》,英国有《防止腐化法》,新加坡有《防止贪污法》,等等),建立了严密而完备的监督网络体系,采取权力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多种形式,以约束公务员的行政行为。由于国家政治体制、法律制度、政策环境与国情状况的不同,我国公务员的监督具有自身的特征。
(1)监督方向的政治性。我国是一党执政、多党参政的政治体制,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治组织都必须服从共产党的统一领导,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公务员也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对公务员的监督就是为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顺利实施而进行的监督。在我国公务员队伍中,中共党员占有绝大多数的比例,他们既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也是党组织的一部分,他们在接受行政机关管理的同时,也必须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
(2)监督内容的特定性。与普通公民、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同,公务员是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行政公务的人员,对公务员的监督主要是对公务员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行政公务方面的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所进行的监督。
(3)监督形式的多样性。对公务员的监督既有直接监督,如行政机关的直接处分,又有间接监督,如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既有内部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又有外部监督,如党的监督;既有主动的监督,如监察机关对公务员违法行为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又有被动的监督,如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时的不主动追究制度;既有专门监督,如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又有一般监督,如公民的监督、舆论监督;既有事后的查处,又有事先引导;既有纵向监督,又有横向监督,等等。监督类型的多种多样,监督渠道的干条万条,形成了公务员监督的全方位性。每个监督主体对公务员的公务行为都可以多渠道的开展监督。
(4)监督活动的规范性。公务员的法规规定,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能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这就要求监督活动必须遵守一定的规范。公务员的行为必须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是违法、违纪时才受追究,不能依据任何推断或想象认定其行为违法、违纪。对公务员的处理必须依法定程序办理,必须是法定有权监督的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判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