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监督的内容
1.对公务员失职行为的监督
失职,是公务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应尽的义务,公务员必须履行这些义务,否则,就构成行政失职。如公民请求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履行法定职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公务员拒不履行保护职责,就是一种失职行为。
2.对公务员越权行为的监督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是行政权力的享有者和行使者。但是,行政权力的行使并不是无限的,而是有一个范围的限制。这个限制是法定的、多方面的,如事项上的限制,地域上的限制,手段上的限制,程度上的限制,条件上的限制,等等。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否则,就会构成越权。
3.对公务员滥用权力的监督
滥用权力,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出于不正当的目的或基于不正当的理由行使行政权力。主要表现为:(1)违反法律授权的目的。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鉴于行政经费紧张,为了改善工资福利待遇,增加收入来源,而对行政相对人滥用罚款处罚,对本应适用人身罚的而任意适用财产罚,或者不分情况不加区别地一律顶格滥施罚款。(2)考虑不相关的因素或者没有充分考虑相关的因素。例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决定时,不根据当时当地的客观情况选择最佳的行为方案,而是对各种有关情况全然不加考虑,凭“想当然”办事,主观臆断;或者在作出决定时,考虑是否能给本人或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是为了挟嫌报复,或是为了满足自己一时的兴趣、欲望;等等。(3)违反公正法则。例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处于同一条件下的公民给予不同的处罚,或重责轻罚,或轻责重罚。公然偏袒一部分行政相对人而歧视另一部分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地使行政相对人承受与其行为极不相称的法律义务。(4)朝令夕改,反复无常。例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无任何确定标准,今天这样,明天那样,对甲这样,对乙那样,任意行为,使被管理者手足无措。(5)违背客观规律或有悖常理等。
4.对公务员程序违法行为的监督
程序违法,是指公务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违反了法定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等。程序违法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程序缺漏,即应该经过的程序不经过。(2)程序滥加,即违反法律规定增设不必要的程序。(3)程序颠倒,即颠倒实施行政行为的各个步骤的先后顺序。(4)形式违法,即当法律对行政行为的形式有特殊规定时,没有遵守其规定。(5)时限错误,即没有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实施行政行为。
5.对公务员职业道德的监督
道德虽然不构成公务员违法与否的必然因素,但职业道德却对行政效率的提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历来把德才兼备作为公务员选拔任用的标准,所谓“德”,总的来说,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服务。但是,在行政活动中,相当程度上还存在着“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官僚主义与“衙门作风”屡禁不止。公务员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保证公务员时刻牢记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通过行政活动为人民服务。
6.对公务行为效益的监督
追求效益是公务行为的最终目的。公务行为的效益就是看公务活动的投入是否取得了较大的收益,我国对公务员进行考核的重点是“绩”。如何将公务员行为尽可能地量化,以便计算公务员的政绩表现,这是公务员监督中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