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监督的种类
对公务员的监督,可以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做多种划分:
1.以监督行为能否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为标准,可以将对公务员的监督分为法制监督和一般监督
法制监督,是法定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公务员的活动实施的监督,这种监督能够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如《宪法)第6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邵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行使罢免权是权力机关监督政府组成人员的重要手段。又如,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国家公务员职务犯罪的案件,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公务员行为的法制监督是一种最为规范、最为有效的监督,是最基本的监督方式,权力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机关的自身监督都属于法制监督。
一般监督,是指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监督。有些监督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只有当监督意见或建议被有权的国家监督机关采纳以后才产生后果,从而导致公务员的行为被撤销或变更。这种监督的方式往往是社会性监督,如通过对公务员活动提出批评、建议,或者对公务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揭发的方法来督促公务员依法行政。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公民等的监督都属于一般监督。
2.以监督的方式不同,可以将公务员的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门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对国家公务员的经常的、普遍的监督,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也包括社会监督。
专门监督,是指按法定程序设立的专门机关所实施的监督。主要包括国家公务员管理系统中的综合管理机构和部门执行机构对公务员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等。专门监督的特点是监督机关为专门从事监督的机关,不履行其他职能,而且往往是对专门的领域实施监督。
3.以监督主体是来自于行政机关内部还是外部为标准,可以把公务员的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部的一种自我监督活动,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监督。内部监督的方式有三种:(1)自上而下的监督。包括工作检查、专案检查和行政复议等。工作检查即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派遣工作组或有关专门人员,对下级国家行政机关有关公务员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或者专题检查;专案检查即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或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特定违法、违纪案件或者其他专门问题进行的调查;行政复议即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审查下级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或适当并作出决定的活动。(2)行政监察。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纠举和惩戒的法律制度。(3)审计监督。审计监督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对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经济活动进行的专门监督。审计监督的方式是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预算、财务计划和财政决算等,及时制止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对违反财经纪律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对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外部监督是指来自于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监督。外部监督的方式有:(1)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力机关监督是指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公务员进行的监督。宪法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中的政府组成人员及其他公务员实施监督,可以保证全体公务员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保证政府的政治方向和行政目标与人民的利益相一致。(2)检察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是对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遵守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当然也要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可以对国家公务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经济犯罪、渎职犯罪和侵犯公民合法权利,通过行使法纪检察权,实施监督。(3)人民法院的监督。即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审判权进行的监督。(4)社会监督。包括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普通公民以批评、建议、揭发、控告等方式进行的社会性监督。